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后2年內來本市并持續(xù)在本市工作,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、按規(guī)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(符合下述第四條第一款條件的除外)。
第四條第一款條件:
在國(境)外高水平大學、國際知名科研機構等擔任相當于副教授、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,在世界500強知名企業(yè)、跨國公司等擔任高級管理、技術、科研職務,或者經(jīng)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留學人員,以及在國(境)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等,全職來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辦落戶)
政策的要求里包含兩個關鍵點,即“回國后2年內”如何界定?以及“來本市并持續(xù)在本市工作”該如何理解?
1、回國2年內是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?
以出入境記錄為準。如獲得國(境)外學位證書后回國的,以留學畢業(yè)(一般為獲得證書時間)后首次入境時間為準;如回國后獲得國(境)外學位證書的,以留學畢業(yè)(一般為獲得證書時間)前末次入境時間為準;如留學畢業(yè)后在國(境)外工作的,以結束國(境)外工作后首次入境時間為準。
2、“來本市并持續(xù)在本市工作”該如何理解?
原則上留學人員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、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應在回國后24個月內,并持續(xù)在本市有關用人單位工作。補繳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等不予認可。
看到這里相信你已經(jīng)明白了,政策并沒有規(guī)定在回國多長時間內需要申請或是辦理完畢。只要符合了現(xiàn)行政策,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申請。